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 債權人
- 巴克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文雄、盧泓明、許雅惠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盧文雄、許雅惠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債務人等三人亦均設籍於上開地址,自形式以觀,應認上開地址即為債務人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