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 債權人
-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文
- 債務人
- 許仕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仟元②陸仟元③陸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②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③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3紙,屆期提示後均未獲債務人付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發票日民國10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其上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載,依前開說明,其利息即應自各紙本票之到期日即①101年12月6日②102年1月6日③102年2月6日起算,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