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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債權人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文
債務人
許仕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仟元②陸仟元③陸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②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③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3紙,屆期提示後均未獲債務人付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發票日民國10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其上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載,依前開說明,其利息即應自各紙本票之到期日即①101年12月6日②102年1月6日③102年2月6日起算,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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