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 債權人
- 王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畯勝
- 債權人
- 嘉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畯勝
- 債務人
- 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繹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嘉紳實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