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

債權人
宏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慶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查詢結果,債務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出境,至今仍未有入境紀錄,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