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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債權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春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黃春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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