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 債權人
-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闌
- 債務人
- 黃春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利息計算表,其請求之利息顯係以複利方式計息,惟依其提出之本票及借據,其上並未有債權人得以複利方式計息之約定,且債權人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前述民法規定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其利息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