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04號
- 債權人
- 偉順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東鎮
- 債務人
- 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票據號碼FB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