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21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 債務人
- 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朝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金環
一、債務人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朝炎、吳金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陸仟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