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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
    呂景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債 權 人 呂景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敬庭即鑫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ꆼ補債務人黃敬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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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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