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債 權 人 呂景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敬庭即鑫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ꆼ補債務人黃敬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