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0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白燿榮
- 債務人
- 鴻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雯(清算人)
- 債務人
- 劉覲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