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3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債務人
- 品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維元
人
一、債務人品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品捷工程有限公司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維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