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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54號

清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54號

債權人
東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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