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 債權人
- 福諾螺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展
- 債務人
-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宛儀
一、債務人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森國、周宛儀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買賣貨款為請求依據,惟依其所提出之採購單、出貨資料明細表等文件,均顯示買受人乃為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其法定代理人周宛儀或公司股東林森國個人,債權人於聲請狀內另列林森國、周宛儀個人為債務人並請求給付貸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