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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債權人
福諾螺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展
債務人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儀

一、債務人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森國、周宛儀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買賣貨款為請求依據,惟依其所提出之採購單、出貨資料明細表等文件,均顯示買受人乃為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其法定代理人周宛儀或公司股東林森國個人,債權人於聲請狀內另列林森國、周宛儀個人為債務人並請求給付貸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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