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 債權人
- 福諾螺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展
- 債務人
- 吉順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彬
人 南市新化區戶政事務所)
一、債務人吉順昌實業有限公司、李文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吉順昌實業有限公司、李文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釋明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