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30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圓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燕芬
人
一、債務人圓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零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圓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燕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