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胡君韶、陳懷龍、趙廣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839號債 權 人 胡君韶 債 務 人 陳懷龍 債 務 人 趙廣生 一、債務人趙廣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懷龍、趙廣生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陳懷龍所簽發,由債務人趙廣生背書,票面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之支票乙紙,經 提示遭存款不足退票為由,請求債務人陳懷龍、趙廣生給付票款及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第三人懷龍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懷龍公司)印、債務人陳懷龍印,而債務人陳懷龍又為懷龍公司之代表人,自其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陳懷龍之蓋章,係代懷龍公司發票,並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債務人陳懷龍自無庸負票據清償責任,是其對債務人陳懷龍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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