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劉寧成
- 債務人
- 黃顯榮即吉祥佛具行
- 債務人
- 陳秀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