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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
    林淑玲即佳理室內裝潢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28號債 權 人 林淑玲即佳理室內裝潢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伊琳美學館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伊琳美學館(法定代理人:陳帟琳)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自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網站查詢之結果,我國並無此商號之登記資料;而債權人聲請狀內又未載明該商號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縱令該商號為獨資商號,本院亦無從僅自債權人所提供之姓名即特定債務人為何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復未於收受前開通知後依期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不能知悉債務人商號之組織型態,更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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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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