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73號債 權 人 陳維雅即大鼎冷凍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淑貞即京運食品行、黃文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淑貞、黃文鴻均戶籍地址為屏東縣屏東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