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4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43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國良
- 債務人
- 良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薛進皇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黃淑雅
一、債務人良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淑雅、薛進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良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淑雅、薛進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債權人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