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5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563號
- 債權人
- 寶島鐵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星
- 債務人
- 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顯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原由債權人公司之監察人陳玉堂具狀聲請,惟經本院通知後,債權人已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公司董事長陳吉星,並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印文,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