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584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王俊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臺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