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1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41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王俊凱
- 債務人
- 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振興(清算人)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余美玉
一、債務人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郭振興、余美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