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7號
- 債權人
-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炫
- 債務人
- 陳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中漏未記載請求利息之利率,經詢債權人後,其已陳報本件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5%,爰依其陳報內容核發本件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