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2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290號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債務人
- 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忠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萬元②玖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②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