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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4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64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唐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振宇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法定代理人
陳美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法定代理人
洪淑美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法定代理人
薛應勤
法定代理人
劉芳男
法定代理人
游錦貞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法定代理人
唐世杰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E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534,09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E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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