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9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71號
- 債權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峰偉
- 債務人
- 時尚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杜育青
- 債務人
- 胡淑青即方舟國際通訊行
- 債務人
- 杜長青
- 債務人
- 杜葳葳
- 債務人
- 謝佩珊
- 債務人
- 陳志榮
一、債務人時尚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杜育青、胡淑青即方舟國際通訊行、杜長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淑青即方舟國際通訊行、杜葳葳、謝佩珊、陳志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時尚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杜育青、胡淑青即方舟國際通訊行、杜長青、杜葳葳、謝佩珊、陳志榮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