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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5號

債權人
陳駿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冠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駿勝係以債務人向優駿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優駿豐公司)訂購機車油品四批,積欠貨款,且債權人為優駿豐公司之區域代理人,公司要求債權人全數負擔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憑單、郵局存信函等件以觀,本件貨物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優駿豐公司與債務人,債權人陳駿勝雖為優駿豐公司之區域代理人,惟與優駿豐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不得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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