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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

債權人
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曉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國成、蔡淑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由第三人凃安儷代表債權人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提起,聲請狀並列第三人凃安儷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自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結果,債權人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為「鄭曉美」,且第三人凃安儷亦非債權人公司之董事、股票或經理人,自形式以觀,第三人凃安儷並無代表債權人提起本件聲請之權限。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第三人凃安儷何以有權代表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或改由現登記代表人鄭曉美代表債權人提起本件聲請,該通知並已於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審查債權人之聲請是否已經合法代理,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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