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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權人
謝嘉霖
債務人
薪蓉美容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霜
債務人
蔡佳宸

一、債務人薪蓉美容產品有限公司、蔡佳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佳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一: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編號│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發票日│利 息 起 算 日││││(新台幣)││ (即退票日) │├──┼─────┼─────┼───────┼───────┤│001 │EW0000000 │200,000元 │102年10月28日 │102年10月30日 │├──┼─────┼─────┼───────┼───────┤│002 │EW0000000 │17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003 │EW0000000 │150,000元 │101年12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004 │EW0000000 │110,000元 │101年10月16日 │102年7月3日  │├──┼─────┼─────┼───────┼───────┤│005 │EW0000000 │100,000元 │101年10月17日 │102年5月22日 │├──┼─────┼─────┼───────┼───────┤│006 │EW0000000 │220,000元 │101年10月18日 │102年9月24日 │├──┼─────┼─────┼───────┼───────┤│007 │EW0000000 │175,000元 │102年1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008 │EW0000000 │175,000元 │102年9月19日 │102年10月30日 │└──┴─────┴─────┴───────┴───────┘┌─────────────────────────────┐│附表二: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編號│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250,000元 │CH212038│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002 │160,000元 │CH326850│102年1月21日 │102年1月21日 │├──┼─────┼────┼───────┼───────┤│003 │40,000元 │CH532090│102年5月20日 │102年5月20日 │├──┼─────┼────┼───────┼───────┤│004 │10,000元 │CH532089│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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