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 債權人
- 謝嘉霖
- 債務人
- 薪蓉美容產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霜
- 債務人
- 蔡佳宸
一、債務人薪蓉美容產品有限公司、蔡佳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佳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一: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編號│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發票日│利 息 起 算 日││││(新台幣)││ (即退票日) │├──┼─────┼─────┼───────┼───────┤│001 │EW0000000 │200,000元 │102年10月28日 │102年10月30日 │├──┼─────┼─────┼───────┼───────┤│002 │EW0000000 │17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003 │EW0000000 │150,000元 │101年12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004 │EW0000000 │110,000元 │101年10月16日 │102年7月3日 │├──┼─────┼─────┼───────┼───────┤│005 │EW0000000 │100,000元 │101年10月17日 │102年5月22日 │├──┼─────┼─────┼───────┼───────┤│006 │EW0000000 │220,000元 │101年10月18日 │102年9月24日 │├──┼─────┼─────┼───────┼───────┤│007 │EW0000000 │175,000元 │102年1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008 │EW0000000 │175,000元 │102年9月19日 │102年10月30日 │└──┴─────┴─────┴───────┴───────┘┌─────────────────────────────┐│附表二: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編號│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250,000元 │CH212038│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002 │160,000元 │CH326850│102年1月21日 │102年1月21日 │├──┼─────┼────┼───────┼───────┤│003 │40,000元 │CH532090│102年5月20日 │102年5月20日 │├──┼─────┼────┼───────┼───────┤│004 │10,000元 │CH532089│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