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
- 債權人
- 群盛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吳罔專
- 債權人
- 群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洪如
- 債務人
- 東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群盛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群恩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