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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債權人
王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融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長融陞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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