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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莊瑞池、吳忠信

  • 原告
    星展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壹拾
  • 被告
    FROMUS INC.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APEGO, INC.FROMUS INC.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FROMUS INC. 兼法定代理 莊瑞池 人 債 務 人 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忠信 人 債 務 人 APEGO, INC. 法定代理人 吳忠信 一、債務人FROMUS INC.、莊瑞池、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忠信、APEGO,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壹拾 叁萬陸仟貳佰捌拾柒點叁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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