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陳國良
- 債務人
- 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忠信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FROMUS INC.
兼法定代理 莊瑞池
人
一、債務人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忠信、FROMUS INC.、莊瑞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