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 債務人
- 台灣大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