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謝鴻濱
- 債務人
- 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德樂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蔡欣蒼
- 債務人
- 王明山即王孟政
一、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陳德樂、蔡欣蒼、王明山即王孟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