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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請人
羽騰名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所提出之支票3紙,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並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其票據無效,既為無效票據,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本件另2紙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經核與法尚無違誤,本院將另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003 │羽騰名床有限│玉山商業銀│ 無 │ 無 │0000000 ││ │公司林來發 │行金華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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