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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聲請人
游千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前、中段,亦有明確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者,為「豐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而該公司址設「臺北市○○區○區街0○0號7樓」,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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