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相 對 人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此觀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 規定即明。次按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 所生之債權,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留置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亦得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間將附表1所示編號1至81號之模具交與聲請人並委託聲請人生產;又於102年7月24日、102年8月14日、102年8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下訂單取貨;另於102年9月間委託聲請人製造附表1編號82、83號之 模具。詎相對人就前述委託生產及下單取貨所應支付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29,317元及模具委製費用1,440,000元均未支付,聲請人遂於103年2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定40日之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惟相對人於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逾期迄今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附表1所示留置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支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