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良
- 相對人
-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此觀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留置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亦得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間將附表1所示編號1至81號之模具交與聲請人並委託聲請人生產;又於102年7月24日、102年8月14日、102年8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下訂單取貨;另於102年9月間委託聲請人製造附表1編號82、83號之模具。詎相對人就前述委託生產及下單取貨所應支付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29,317元及模具委製費用1,440,000元均未支付,聲請人遂於103年2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定40日之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惟相對人於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逾期迄今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附表1所示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