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相 對 人 陳政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政樺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貨款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於102年1月11日至102年5月9日期間內,向聲請人購買塗裝材 料共47筆,經結算共積欠貨款3,507,011元,於聲請人催告 還款後,第三人仍未支付前開貨款,然亦未否認前開債務,僅稱第三人公司變更負責人後,貨款皆改以現金支付,已無帳目不清問題,至於前任負責人與聲請人間債務,請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對抵押物進行自保處理,第三人於抵押物不足清償債務時,會承擔不足款項等語。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銷售金額明細表、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第三人回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第三人已無積欠聲請人貨款,本件聲請人所列債權額係刻意虛列,相對人現正向金融行庫積極調取相關資料,並請求本院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即第三人於本院通知陳述意見後又未否認前開債務,則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佳里區 │忠孝南段│286 │旱│4.14 │8分之1 │ ├──┼───┼────┼────┼──┼─┼────┼────┤ │002 │臺南市│佳里區 │忠孝南段│287 │旱│331.29 │8分之1 │ ├──┼───┼────┼────┼──┼─┼────┼────┤ │003 │臺南市│佳里區 │忠孝南段│294 │旱│158.29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