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永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芳
- 相對人
- 鳳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春明
- 法定代理人
- 董國泰
- 法定代理人
- 董洪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向第三人單維聖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8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第三人單維聖嗣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讓與聲請人,並已於103年6月20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異動索引、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二│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45│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12層樓房│33│33│平│全部 ││ │8 │復興路1074巷│營區茄苳│鋼筋混凝│.0│.0│方│ ││ │ │2號十二樓 │脚段1053│土造 │8 │8 │公│ ││ │ │ │、1053-1│ │ │ │尺│ ││ │ │ │、1053-2│ │ │ │ │ ││ │ │ │地號 │ │ │ │ │ │├──┴─┴──────┴────┴────┴─┴─┴─┴───┤│共有部分:茄苳脚段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共有部分:茄苳脚段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