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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請人
永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芳
相對人
鳳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春明
法定代理人
董國泰
法定代理人
董洪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向第三人單維聖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8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第三人單維聖嗣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讓與聲請人,並已於103年6月20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異動索引、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二│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45│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12層樓房│33│33│平│全部 ││ │8 │復興路1074巷│營區茄苳│鋼筋混凝│.0│.0│方│ ││ │ │2號十二樓 │脚段1053│土造 │8 │8 │公│ ││ │ │ │、1053-1│ │ │ │尺│ ││ │ │ │、1053-2│ │ │ │ │ ││ │ │ │地號 │ │ │ │ │ │├──┴─┴──────┴────┴────┴─┴─┴─┴───┤│共有部分:茄苳脚段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共有部分:茄苳脚段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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