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瑞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映瑩
- 相對人
- 蔡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3,200元,除簽發發票日為①98年5月31日②98年5月31日③98年6月30日(原記載發票日誤寫為98年6月31日)④98年7月31日,票面金額為①50,300元②50,000元③30,000元④112,900元之支票4紙交聲請人收執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前開支票,均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南區 │喜東段│354 │建│95.00 │全部│└──┴───┴────┴───┴──┴─┴────┴──┘┌──────────────────────────────────┐│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 │├──┼─┼──────┼────┼────┼─┼─┼─┼─┼─┼──┤│001 │13│臺南市南區喜│臺南市南│2層樓房 │38│49│11│99│平│全部││ │9 │樹路151巷63 │區喜東段│加強磚造│.5│.5│.0│.0│方│ ││ │ │弄7號 │354地號 │ │0 │0 │0 │0 │公│ ││ │ │ │ │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