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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聲請人
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儀
相對人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海商法第6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船舶性質上係屬動產,惟因其價值甚高,故海商法於第33條至37條,就船舶抵押另設規定。此外,民法關於不動產抵押權之規定,法理上亦在準用之列,此為司法院73年度秘台廳(一)字第00742號函之意旨,可供參照。又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4億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21日,除開立本票一紙為據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契約書、抵押契約書增補協議書、船舶登記委託授權書、船舶登記證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編號│船舶│船舶號數│船籍港│種 類│船│取得國籍年月│總噸位│淨噸位│主 機 種 類│數量│船舶所││ │名稱│ │ │ │質│日 │ │ │ │ │在地 │├──┼──┼────┼───┼─────┼─┼──────┼───┼───┼────────┼──┼───┤│001 │臺閩│015203 │基隆港│駛上駛下高│鋼│中華民國101 │9,351 │2,805 │20缸柴油機2台、 │乙台│台南市││ │之星│ │ │速客貨船 │ │年11月28日 │ │ │燃氣渦輪機2部 │ │安平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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