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儀
- 相對人
-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海商法第6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船舶性質上係屬動產,惟因其價值甚高,故海商法於第33條至37條,就船舶抵押另設規定。此外,民法關於不動產抵押權之規定,法理上亦在準用之列,此為司法院73年度秘台廳(一)字第00742號函之意旨,可供參照。又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4億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21日,除開立本票一紙為據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契約書、抵押契約書增補協議書、船舶登記委託授權書、船舶登記證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43號│├──┬──┬────┬───┬─────┬─┬──────┬───┬───┬────────┬──┬───┤│編號│船舶│船舶號數│船籍港│種 類│船│取得國籍年月│總噸位│淨噸位│主 機 種 類│數量│船舶所││ │名稱│ │ │ │質│日 │ │ │ │ │在地 │├──┼──┼────┼───┼─────┼─┼──────┼───┼───┼────────┼──┼───┤│001 │臺閩│015203 │基隆港│駛上駛下高│鋼│中華民國101 │9,351 │2,805 │20缸柴油機2台、 │乙台│台南市││ │之星│ │ │速客貨船 │ │年11月28日 │ │ │燃氣渦輪機2部 │ │安平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