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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相對人
蘇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祥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欠繳稅款,與聲請人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將前述積欠稅款繳清。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前述欠稅之繳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逾期仍未繳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提供擔保品申請書、擔保具結書、欠稅查詢情形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257-273 │旱│201.00 │全部│└──┴───┴────┴───┴────┴─┴────┴──┘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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