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世
- 相對人
- 蘇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祥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欠繳稅款,與聲請人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將前述積欠稅款繳清。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前述欠稅之繳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逾期仍未繳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提供擔保品申請書、擔保具結書、欠稅查詢情形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257-273 │旱│201.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