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相對人
-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浚瑋即鄭金發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如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列載之相對人非抵押物之現所有人而對抵押物無處分權,法院自不得依此聲請對該相對人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原名上發營造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嘉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再更名為永鵬瀝青有限公司,下稱永鵬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鄭浚瑋即鄭金發、第三人日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日鑫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債務,包括借款、貸款、票款、租金及保證在內,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5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永鵬公司、鄭浚瑋即鄭金發、第三人日鑫公司共同簽發發票日為97年4月8日,票面金額為12,000,000元,到期日為103年11月10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竟未獲兌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抵押物現所有人即相對人永鵬公司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永鵬公司、鄭浚瑋即鄭金發及第三人日鑫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其現所有人僅有相對人永鵬公司一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鄭浚瑋即鄭金發之聲請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 │建│2578.00 │全部 │├──┼───┼────┼───┼─────┼──┼─┼────┼──────┤│002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5 │建│555.00 │555分之199 │├──┼───┼────┼───┼─────┼──┼─┼────┼──────┤│003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6 │建│1399.00 │1399分之351 │├──┼───┼────┼───┼─────┼──┼─┼────┼──────┤│004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11│建│760.00 │全部 │├──┼───┼────┼───┼─────┼──┼─┼────┼──────┤│005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12│建│950.00 │全部 │├──┼───┼────┼───┼─────┼──┼─┼────┼──────┤│006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13│建│794.00 │全部 │├──┼───┼────┼───┼─────┼──┼─┼────┼──────┤│007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14│建│749.00 │全部 │├──┼───┼────┼───┼─────┼──┼─┼────┼──────┤│008 │臺南市│新化區 │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15│建│658.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