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14號
- 聲請人
- 穎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家
- 相對人
- 吳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1514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102年6月15日│40,000元│102年9月15日│TA899763│├──┼──────┼────┼──────┼────┤│002 │102年6月15日│30,000元│102年8月15日│TA899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