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聲 請 人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大地土木包工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