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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請人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大地土木包工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ꆼ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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