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 聲請人
-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武
- 相對人
- 大地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鄭時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103年6月17日│746,540元 │103年7月31日│裁定送達翌日│TH75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