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許素貞即鑫和興企業社(獨資商號)
黃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4),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到 期 日││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001 │103年5月27日│1,738,000元 │1,386,000元 │10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