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一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郭玟妏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陳信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4),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 │(新 台 幣)│(新台幣)│ │├──┼──────┼──────┼─────┼──────┤│001 │101年7月25日│2,820,000元 │474,000元 │103年2月10日│└──┴──────┴──────┴─────┴──────┘